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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5-000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5-000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重庆百茂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百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库房内发现两袋六星超精小麦粉,共重26.45千克,其中1袋未开封,另1袋已开封剩余1.45千克。该六星超精小麦粉包装袋上有如下标识:馒头用小麦粉(六星超精小麦粉),净含量:25千克,生产日期:2024723日,保质期:6个月,在存放处未张贴不合格标识或者过期标识。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以及进货票据。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六星超精小麦粉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114日以90/袋的价格购进六星超精小麦粉2袋,该小麦粉标示产品名称:馒头用小麦粉(六星超精小麦粉),产地:河南省永城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114800583,生产日期:2024723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5千克

上述六星超精小麦粉购进后,当事人不直接对外销售,用于加工老面馒头。当事人先后使用了4次,其中前三次使用时六星超精小麦粉未超过保质期,共使用了14.55千克,第四次即202534日使用了9千克,加工了11.25千克老面馒头,此时六星超精小麦粉已超过保质期。使用剩余的上述六星超精小麦粉26.45千克存放在库房内,未张贴不合格标识或者过期标识,直至202536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六星超精小麦粉加工的老面馒头11.25千克,已全部零售完毕,价格为4/千克,当事人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4/千克×11.25千克=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生产和原辅材料使用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收据复印件证明货值金额的由来

4.召回计划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53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璧山市监告〔2025299),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六星超精小麦粉加工的老面馒头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组织召回,虽然产品已经销售但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且未发现群众因食用老面馒头造成不良反映的情形,未造成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六星超精小麦粉加工的老面馒头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六星超精小麦粉26.4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

3.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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