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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5-000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5-000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璧山区望君来老酒坊青杠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璧山区望君来老酒坊青杠店进行检查,现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一包葡糖淀粉酶,生产日期2024年5月24日,保质期25℃以下6个月阴凉干燥环境。内有葡糖淀粉酶5袋,每袋2kg。该葡糖淀粉酶位于食品加工区,未张贴不合格、过期标识。本局执法人员对过期的葡糖淀粉酶进行了扣押。2025年2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2日,当事人从九龙坡的一个销售商处购进了一包葡糖淀粉酶,购进价格为160元/包,净重:20kg,里面有10小袋,每袋2kg。葡糖淀粉酶用于酿酒的原辅料。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6日、11月3日、11月9日、11月17日,每天用了2kg葡糖淀粉酶(未超过保质期)酿酒。2024年11月27日用2kg葡糖淀粉酶(超过保质期)、50kg高粱,生产了25kg白酒。2025年2月26日查获10kg葡糖淀粉酶(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葡糖淀粉酶作为原辅料生产的白酒在小作坊进行销售,销售价16元/kg,已经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400元。上述食品已使用和销售完,无法召回,故违法所得为400元,货值金额按现场查获的未使用的过期原辅料购进价格和使用过期原辅料生产的成品销售价格计算80元+400元=480元。当事人实施了召回,发布了召回通告,但召回数量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生产和原辅材料使用记录、出库单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和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确认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落实整改的情况。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璧山市监罚告〔2025〕296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过期葡糖淀粉酶及其酿的酒数量较少,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为48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尚未造成人身损害和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M00301301,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10kg葡糖淀粉酶;

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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