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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5-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4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5-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 成文日期 ] 2025-03-14

璧山区时代超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璧山区时代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门左侧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二层)摆放有1袋寻唐记锅巴食品,该食品包装袋标注“食品名称:寻唐记锅巴 麻辣味(油炸型膨化食品)净含量:150克 保质期:十个月 生产日期:2024/01/27”。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摆放在一起,无任何不销售的标志。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措施。

为查明情况,本局于2025年1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4月6日,当事人以3.8元/袋的价格,购进5袋寻唐记锅巴食品,该食品包装袋标注“食品名称:寻唐记锅巴 麻辣味(油炸型膨化食品)净含量:150克 保质期:十个月 生产日期:2024/01/27”。当事人将上述食品放置在经营场所,以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1袋寻唐记锅巴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将其放置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对外销售,其行为于2025年1月14日被本局依法查获。

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还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袋×5元/袋=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的产品,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

4.当事人提供的残疾人证复印件、住院病案复印件、诊疗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患疾病、家庭困难。

本局依法于2025年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璧山市监罚告〔2025〕258号《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寻唐记锅巴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货值金额5元,食品超过保质期后还未售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尚未造成人身损害和社会影响,同时经营者还身患疾病、1年内未发现同一违法行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仅有一种等情节,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寻唐记锅巴食品1袋;

2.处罚款1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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