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4-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7 [ 发布日期 ] 2024-02-07

璧山区廖祖伦副食百货经营商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璧山区廖祖伦副食百货经营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货柜内摆放待售的食品中,有下列食品已超过保质期:1.过期的上好佳田园薯片(烤肉味)(规格:净含量40克)一共有8袋,保质期都是9个月,生产日期分别是:2023212日的有7袋、2022918日的有1袋;2.过期的上好佳田园薯片(番茄味)(规格:净含量40克)的一共有5袋,保质期都是9个月,生产日期分别是:2023210日的4袋、2022922日的1袋;3.过期的三华食品滚蛋薯片(番茄味)(规格:净含量40克)共有5袋,保质期是270天,5袋的生产日期都是2021129日;4.过期的康师傅烘焙奶油味夹心饼干(规格:净含量125克)共2袋,保质期为12个月,2袋的生产日期都是20225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117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各类食品、烟、酒、日用百货等商品。当事人平时购进各种食品摆放于店内销售,其中购进的上好佳田园薯片(烤肉味)(规格:净含量40克)的购进价为1.8/袋、上好佳田园薯片(番茄味)(规格:净含量40克)的购进价为1.8/袋、三华食品滚蛋薯片(番茄味)(规格:净含量40克)的购进价为1.3/袋、康师傅烘焙奶油味夹心饼干(规格:净含量125克)的购进价为2.6/袋,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3/袋、3/袋、2/袋、4/袋。

20241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的货柜内有8上好佳田园薯片(烤肉味)(规格:净含量40克)5袋上好佳田园薯片(番茄味)(规格:净含量40克)5袋三华食品滚蛋薯片(番茄味)(规格:净含量40克)2袋康师傅烘焙奶油味夹心饼干(规格:净含量125克)已超过保质期仍用于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账目,无法查清过期后的上述食品的实际销售情况,故本案的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的数量、当事人口述价格来计算,即8×3/+5×3/+5×2/+2×4=5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和货值金额的确认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等签字认可

本局20241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璧山市监罚告〔202443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的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指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8上好佳田园薯片(烤肉味)(规格:净含量40克)5袋上好佳田园薯片(番茄味)(规格:净含量40克)5袋三华食品滚蛋薯片(番茄味)(规格:净含量40克)2袋康师傅烘焙奶油味夹心饼干(规格:净含量125克)

2.罚款2000元。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