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6-00039 | [ 发文字号 ] |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5)1042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6-00039 |
| [ 发文字号 ] |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5)1042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8 |
璧山区购宜购食品折扣仓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11月20日,本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南街131号、132号、133号的张淇智(门店招牌为“购宜购食品折扣仓”)经营的芒果干(规格型号:90g、生产日期:2025年1月15日、产品条码:6977749010291)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芒果干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50860517103008C)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A2250860517103008C),并告知了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2袋与被抽检同批次的芒果干,执法人员对上述芒果干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收银系统,未见产品条码为6977749010291,名称为芒果干的销售记录。
为查明情况,本局于2025年12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在四川中科实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处以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48袋与抽检同批次的芒果干,总金额240元。芒果干到货后,当事人将其中16袋置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南街131号、132号、133号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9元/袋,剩余的32袋放置在经营场所之外的其他地方。2025年11月20日,本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南街131号、132号、133号的张淇智销售的芒果干90g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4袋,单价2.9元/袋。经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芒果干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的标准指标为≤0.35,实测值为0.566,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当事人将剩余的32袋放回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南街131号、132号、133号的库房内。2026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到经营场所库房开展现场检查,扣押了剩余未销售的32袋芒果干(规格型号:90g、生产日期:2025年1月15日、产品条码:6977749010291)。截至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购进的48袋芒果干被抽样14袋,剩余34袋未售出。
当事人收集了芒果干出厂检测报告,在不知道其所采购的芒果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购进了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干。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记录了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了相关凭证,并如实说明了芒果干的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询问笔录、抽样单照片打印件,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打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据、出厂检测报告、供货方营业执照及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如实说明芒果干的进货来源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芒果干出厂检测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备案凭证、进货凭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芒果干不合格的情况。
5、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打印件,证明抽样和检验合法有效。
本局依法于2026年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璧山市监罚告〔2025〕105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在不知道所采购的芒果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购进了该批芒果干,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没收涉案被扣押的34袋芒果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没收涉案被扣押的芒果干共34袋。
当事人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