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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5-00211 [ 发文字号 ]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5)71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5-00211
[ 发文字号 ]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5)71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 成文日期 ] 2025-12-11

璧山区安逸食品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璧山区安逸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一、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食品:1.华洋凤梨果汁型汽水2瓶,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7日,保质期:12个月;2.榕丹辣椒面5袋,生产日期:2024/08/25,保质期:12个月;3.麻辣鱼调料1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4.青花椒鱼调料2袋,生产日期:2024年03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5.毛血旺调料3袋,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7日,保质期:18个月;6.酱芯曲奇(牛奶味)2盒,保质期:一年,生产日期:20240911;7.老坛酸菜牛肉面拌面9盒,生产日期:20250316,保质期至20250915;8.麻辣牛肉拌面3盒,生产日期:20241206,保质期至20250605;9.藤椒牛肉面6盒,生产日期:20250313,保质期至20250912;10.老坛酸菜牛肉面6盒,生产日期:20250208,保质期至20250807;11.香菇炖鸡面4盒,生产日期:20250321,保质期至20250920;12.泡椒牛肉面2盒,生产日期:20250220,保质期至20250819;13.金汤肥牛面1盒,生产日期:20250119,保质期至20250718;14.红烧牛肉面1盒,生产日期:20241111,保质期至20250510;15.今麦郎老坛酸菜牛肉面8袋,生产日期:20250326,保质期至20250925;16.剁椒鱼片汤面5袋,生产日期:20250202,保质期至20250801;17.红烧牛肉面3袋,生产日期:20250222,保质期至20250821;18.毛血旺调料1袋,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过期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三、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登记成立,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购进以下预包装食品后摆放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对外销售:1.华洋凤梨果汁型汽水2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7日,保质期:12个月,标价:5元/瓶;2.榕丹辣椒面5袋,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4/08/25,保质期:12个月,标价:5元/袋;3.麻辣鱼调料1袋,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标价:9元/袋;4.青花椒鱼调料2袋,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4年03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标价:9元/袋;5.毛血旺调料3袋,净含量:160克,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7日,保质期:18个月,标价:9元/袋;6.酱芯曲奇(牛奶味)2盒,净含量:120克,保质期:一年,生产日期:20240911,标价:5元/盒;7.老坛酸菜牛肉面拌面9盒,净含量:面饼+配料143克+17克,生产日期:20250316,保质期至20250915,标价:5元/盒;8.麻辣牛肉拌面3盒,净含量:面饼+配料129克,生产日期:20241206,保质期至20250605,标价:5元/盒;9.藤椒牛肉面6盒,净含量:面饼+配料110克+7克,生产日期:20250313,保质期至20250912,标价:5元/盒;10.老坛酸菜牛肉面6盒,净含量:面饼+配料122克+7克,生产日期:20250208,保质期至20250807,标价:5元/盒;11.香菇炖鸡面4盒,净含量:面饼+配料139克+6克,生产日期:20250321,保质期至20250920,标价:5元/盒;12.泡椒牛肉面2盒,净含量:面饼+配料113克+6克,生产日期:20250220,保质期至20250819,标价:5元/盒;13.金汤肥牛面1盒,净含量:面饼+配料149克,生产日期:20250119,保质期至20250718,标价:6元/盒;14.红烧牛肉面1盒,净含量:面饼+配料136克,生产日期:20241111,保质期至20250510,标价:6元/盒;15.今麦郎老坛酸菜牛肉面8袋,净含量:面饼+配料155克,生产日期:20250326,保质期至20250925,标价:3元/袋;16.剁椒鱼片汤面5袋,净含量:面饼+配料105克+5克,生产日期:20250202,保质期至20250801,标价:3元/袋,17.红烧牛肉面3袋,净含量:面饼+配料103克+5克,生产日期:20250222,保质期至20250821,标价:3元/袋;18.毛血旺调料1袋,净含量:160克,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标价:9元/袋。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因疏忽大意,未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导致已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前后的销售情况无法确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计算为5元/瓶×2瓶+5元/袋×5袋+9元/袋×1袋+9元/袋×2袋+9元/袋×3袋+5元/盒×2盒+5元/盒×9盒+5元/盒×3盒+5元/盒×6盒+5元/盒×6盒+5元/盒×4盒+5元/盒×2盒+6元/盒×1盒+6元/盒×1盒+3元/袋×8袋+3元/袋×5袋+3元/袋×3袋+9元/袋×1袋=3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的由来;

3.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等签字认可。

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以渝璧山市监罚告〔2025〕7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并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尚未造成人身伤害和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华洋凤梨果汁型汽水2瓶、榕丹辣椒面5袋、麻辣鱼调料1袋、青花椒鱼调料2袋、毛血旺调料3袋、酱芯曲奇(牛奶味)2盒、老坛酸菜牛肉面拌面9盒、麻辣牛肉拌面3盒、藤椒牛肉面6盒、老坛酸菜牛肉面6盒、香菇炖鸡面4盒、泡椒牛肉面2盒、金汤肥牛面1盒、红烧牛肉面1盒、今麦郎老坛酸菜牛肉面8袋、剁椒鱼片汤面5袋、红烧牛肉面3袋、毛血旺调料1袋;2、罚款5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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