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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5-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3 [ 发布日期 ] 2025-02-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5-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3
[ 成文日期 ] 2025-02-13

璧山区田寒烧烤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11月8日,本局收到璧山区公安局璧城派出所《线索移交函》,位于璧山区金剑路496号摩登时代广场二楼的1998小酒馆(璧山区田寒烧烤店)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496号1幢2-53号的璧山区田寒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现场内有“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标志,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待售的特醇嘉士伯啤酒25瓶,酒精度:≥3.2%vol,净含里275ml,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40130;百威啤酒17瓶,酒精度:≥3.6%vol,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40113,净含量:460ml;哈尔滨啤酒13瓶,净含量:330ml,酒精度:≥3.1%vol,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1127,1664桃红啤酒13瓶,酒精度:≥3.3%vol,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0408;乌苏啤酒23瓶,酒精度≥4.0%vol,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40112,净含量:620ml;粉象给劲樱桃啤酒20瓶,净含量:330毫升,酒精度:8%vol,生产日期:2022/03/02、保质期2024/03/02;1664白啤洒6瓶,酒精度:≥4.8%vol,净含量330ml,生产日期20230420,保质期12个月;福佳白啤酒17瓶,酒精度:≥4.5%vol,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1024,净含量:275ml。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报局领导批准后,将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酒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2024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璧泉市场监督管理所213办公室对未成年人汪某某(在监护人母亲罗某某的陪同下)进行了调查询问,其向本局提供了在美团APP上团购的璧山区田寒烧烤店的108元动力火车气人套餐购酒消费的截图;2024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璧山区田寒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现场内有“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标志,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酒柜中有待售的“非常时刻苏打酒”,酒精度:3.0%vol,净含量:275ml,品名:非常时刻苏打酒(充气型配制酒),诱惑出口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4.09.18.;“重庆啤酒”,酒精度:≥2.5%vol,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41017,净含量:320ml。汪某某在璧山区田寒烧烤店消费的108元动力火车气人套餐中包含有上述酒。

经调查,2023年1月28日,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496号1幢2-53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特醇嘉士伯啤酒(生产日期:20240130)是2024年9月15日购进重庆啤酒、乐堡啤酒时赠送给当事人店的,赠送了2件(每件24瓶,生产日期:20240130);百威啤酒(净含量:460ml,生产日期:20240113)是2024年2月23日购进的,购进价格43.5元/箱,一箱12瓶,共购进40箱;哈尔滨啤酒(生产日期:20231127)和福佳白啤酒(生产日期20231024)是2024年3月18日购进的,哈尔滨啤酒购进价格26元/箱,一箱24瓶,共购进160箱,福佳白啤酒购进价格118元/箱,一箱24瓶,共购进5箱;1664桃红啤酒(生产日期20230408)、1664白啤酒(生产日期20230420)是2023年5月24日购进的,1664桃红啤酒购进价格200元/箱,一箱24瓶,共购进10箱,1664白啤酒购进价格180元/箱,一箱24瓶,共购进5箱;乌苏啤酒(生产日期:20240112)是2024年2月21日购进的,购进价格67元/件,一件12瓶,共购进15件,粉象给劲樱桃啤酒(生产日期:2022/03/02)是2023年7月7日购进的,购进价格350元/件,一箱24瓶,共购进2件 。

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认真检查所销售的酒水,导致已超过保质期的特醇嘉士伯啤酒(生产日期:20240130,保质期9个月)25瓶,销售标价:5元/瓶;百威啤酒(生产日期:20240113,保质期6个月)17瓶,销售标价:4元/瓶;哈尔滨啤酒(生产日期20231127,保质期9个月)13瓶,销售标价:2.5元/瓶;1664桃红啤酒(生产日期20230408,保质期9个月)13瓶,销售标价:11.8元/瓶;1664白啤酒(生产日期20230420,保质期12个月)6瓶,销售标价:9.9元/瓶;乌苏啤酒(生产日期:20240112,保质期9个月)23瓶,销售标价:12.8元/瓶;粉象给劲樱桃啤酒(生产日期:2022/03/02,保质期:2024/03/02)20瓶,销售标价:19.8元/瓶;福佳白啤酒(生产日期20231024,保质期9个月)17瓶,销售标价:9.9元/瓶,仍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其行为于2024年11月11日被依法查获。因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食品过期前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故货值金额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计算,共计25瓶*5元+17瓶*4元+13瓶*2.5元+13瓶*11.8元+6瓶*9.9元+23瓶*12.8元+20瓶*19.8元+17瓶*9.9元=129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2024年10月3日,汪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在美团APP上团购了当事人店的一份动力火车气人套餐并于当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消费,套餐中包含了1款3升大扎1份、非常时刻苏打酒12份、重庆啤酒6份和一些下酒小吃,汪某某支付的团购价格为108元。汪某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消费,当事人未查验其身份证件确认年龄。另查明,汪某某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上述违法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因未成年人汪某某团购的一份动力火车气人套餐价格包含了酒水和小吃,酒水的具体金额无法计算,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过期食品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汪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汪某某提供的消费支付截图图片、酒水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璧山区公安局璧城派出所《线索移交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过期食品实物照片、销售价目表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局于2025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璧山市监罚告〔2025〕2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并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餐饮经营者,应主动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法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货值金额1297元,尚未造成人身损害和社会影响;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主动整改,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汪某某销售了1次酒,经营场所也张贴了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标志,案发后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因未成年人汪某某团购的一份动力火车气人套餐价格108元包含了酒水和小吃,酒水的具体金额无法计算,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特醇嘉士伯啤酒(生产日期:20240130)25瓶,百威啤酒(生产日期:20240113)17瓶,哈尔滨啤酒(生产日期20231127)13瓶,1664桃红啤酒(生产日期20230408)13瓶,1664白啤酒(生产日期20230420)6瓶,乌苏啤酒(生产日期:20240112)23瓶,粉象给劲樱桃啤酒(生产日期:2022/03/02)20瓶,福佳白啤酒(生产日期20231024)17瓶。 2.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2种违法行为实施并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特醇嘉士伯啤酒(生产日期:20240130)25瓶,百威啤酒(生产日期:20240113)17瓶,哈尔滨啤酒(生产日期20231127)13瓶,1664桃红啤酒(生产日期20230408)13瓶,1664白啤酒(生产日期20230420)6瓶,乌苏啤酒(生产日期:20240112)23瓶,粉象给劲樱桃啤酒(生产日期:2022/03/02)20瓶,福佳白啤酒(生产日期:20231024)17瓶。

3、罚款15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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