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3-002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4 [ 发布日期 ] 2023-12-14

璧山区曾永刚副食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1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璧山区曾永刚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副食店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该副食店货架摆放有各种食品,其中面包区摆放有火腿沙拉汉堡6袋(净含量:42g,生产日期:2023.05.05,保质期180天)已过保质期,附近无任何不合格产品标识;3.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拍照取证。

经查,璧山区曾永刚副食店于2023828日购入火腿沙拉汉堡10袋(净含量:42g,生产日期:2023.05.05,保质期180天)。20231120日,当事人在上述6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将其放置于该店货架上对外销售且附近无任何不合格产品标识。当事人的行为于检查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因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其货值金额按进货价格和当事人陈述的实际销售价格综合判定计算,货值金额为1×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曾永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 当事人提供的火腿沙拉汉堡《璧山区丁家街道宏鸿副食店销货清单》复印件一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合法。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的物品和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4. 《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货值金额的由来和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202311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璧山市监告字〔20235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因病长期药物治疗,家庭经济困难,并且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指情形,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火腿沙拉汉堡6袋;

2.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