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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3-002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8 [ 发布日期 ] 2023-10-18

璧山区辣麻鲜自助老火锅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731日,本执法人员接12315平台投诉称:“本人于2023731日在璧山区辣麻鲜自助老火锅用餐时,发现该店:水溶C100饮料已过期”。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81日对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红宇大道191幢附111-1的璧山区辣麻鲜自助老火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酒水饮料自助区摆放有待销售的:水溶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8瓶,净含量:250ml,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20908,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3018202577等内容。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318日,当事人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红宇大道191幢附111-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认真检查所销售的食品,导致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水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8瓶仍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酒水饮料自助区对外进行销售,其行为于202381日被本局依法查获。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食品过期前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当事人食品销售是按照59元每一位顾客,菜品酒水随便吃,现场检查发现的水溶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8进货价格为27/件,每件有12瓶,每瓶的进货价格为:2.25/瓶,所以货值金额为8*2.25/=1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投诉人提供的过期食品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票据等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来源

局于2023920日以渝璧山市监告字2023369号《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并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水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8瓶(250ml

2.罚款25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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