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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4-001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号)


璧山区优选百货经营超市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璧山区优选百货经营超市食品经营店经营的香蕉

璧山区优选百货经营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 (购进日期:2024年5月16日)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 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加强对供货商食用农产品经营状况的查验,认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各项制度,防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配送单、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该食用农产品快检报告等证明材料,按要求做好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知晓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检验不合格后,当事人开展了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和免予处罚。因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虽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该批次“香蕉”配送单及《快检报告》等资料,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加之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重庆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加强教育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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