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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4-002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重庆市璧山区2024年车用柴油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6L其中3L作为检验样品3L作为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2检验依据

1车用柴油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硫含量

SH/T0689-2000

2

10%蒸余物残炭

GB/T17144-2021

3

灰分

GB/T508-1985

4

多环芳烃含量

NB/SH/T0806-2022

5

总污染物含量

GB/T33400-2016

6

运动黏度

GB/T265-1988

7

凝点

GB/T510-2018

8

冷滤点

NB/SH/T 0248-2019

9

闪点闭口)

GB/T261-2021

10

十六烷值

GB/T386-2021

11

十六烷指数

SH/T0694-2000

GB/T11139-1989

12

馏程

GB/T6536-2010

13

密度

SH/T0604-2000

GB/T1884-2000

14

脂肪酸甲酯含量

GB/T23801-202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9147-2016车用柴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

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

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

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

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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