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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2-000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14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重庆市璧山区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


重庆市璧山区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

1 抽样方法

在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视为合格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在同一加油站的同一台加油机,抽取样品4L,其中2L作为检验样品,2L作为备用样品。

抽样按GB/T 4756-2015 附录B 商业加油机的手工取样法执行。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车用柴油

硫含量

GB 19147-2016

SH/T 0689-2000

运动粘度

GB 19147-2016

GB/T 265-1988

凝点

GB 19147-2016

GB/T 510-2018

冷滤点

GB 19147-2016

NB/SH/T 0248-2019

闪点(闭口)

GB 19147-2016

GB/T 261-2008

GB/T 261-2021(2022.05.01实施)

十六烷值

GB 19147-2016

GB/T 386-2010

GB/T 386-2021(2022.05.01实施

馏程

GB 19147-2016

GB/T 6536-2010

密度

GB 19147-2016

SH/T 0604-2000

GB/T 1884-2000

总污染物

GB 19147-2016

GB/T 33400-2016

灰分

GB 19147-2016

 GB/T 17144-1997

 GB/T 17144-2021(2022.05.01实施)

铜片腐蚀

GB 19147-2016

GB/T 5096-2017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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