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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4-0001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6 |
璧山区正好超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1月16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在经营者陪同下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超市正在营业,在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金典美味(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18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04/05的1袋,生产日期为2023/06/01的2袋,保质期150天,标示销售价格为5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合格食品混放在一起,未张贴不合格标识。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场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11月16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超市正在营业,在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金典美味(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18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04/05的1袋,生产日期为2023/06/01的2袋,保质期150天,标示销售价格为5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合格食品混放在一起,未张贴不合格标识。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场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4/05的金典美味(调味面制品)5袋;2023年7月9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6/01的金典美味(调味面制品)5袋,购进单价为2.8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由于无销售记录,过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按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3袋金典美味(调味面制品)进行计算,货值金额为5元/袋×3袋=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货值金额的由来。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璧山市监罚告〔2023〕722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典美味(调味面制品)3袋;
2.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