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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3-0027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1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1 |
璧山区金鼎家宴饭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璧山区金鼎家宴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内标注“半成品”的冰柜中存放有7袋黄金糕,其中有6袋为完整包装,有1袋已拆开包装剩余120克(即折算0.375袋),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20977-2007,保质期:360天,生产日期:2022.04.15,净含量:320克”等内容,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在保质期内的真空杂色蛤(速冻熟制品)等食品存放在一起,无任何不使用的标识。
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措施。为查明情况,本局于2022年9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璧山区金鼎家宴饭店主要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含肉类冷食)、热食类食品制售。2023年1月11日,当事人以160元/24袋(即6.67元/袋)的价格,购进了72袋黄金糕(保质期:360天、净含量:320克、生产日期:2022.04.15)。当事人将购进的黄金糕放置在经营场所用于制作名称为“黄金糕”的菜品,并以13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履行好检查义务,导致上述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仍被放置在经营场所供餐饮食品加工使用,分别于2023年5月27日、2023年8月24日、2023年9月11日使用上述黄金糕为原料制作“黄金糕”菜品,共制作“黄金糕”菜品7份,销售金额合计为91元。
截至2023年9月13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时,剩余黄金糕6袋余120克(即6.375袋)未使用。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黄金糕加工“黄金糕”菜品,货值金额为“黄金糕”菜品货值金额(按销售价计算)+剩余黄金糕原料货值金额(按进货价计算),即货值金额为13元/份×7份+6.375袋×6.67元/袋=133.52元;违法所得为9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实物、扣押文书及清单,当事人的菜单(含结账单)、进货凭据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菜单(含结账单),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3年10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璧山市监罚告〔2023〕433号《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餐饮食品供顾客食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列减轻处罚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1元;
2.没收已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黄金糕”6袋及开封剩余的120克;
3.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