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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3-002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发布日期 ] 2023-09-25

重庆市璧山区海通福英药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6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普兴街1号附6号的重庆市璧山区海通福英药店进行监督检查,质量负责人王某某在现场陪同,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店入口右侧靠墙处的销售货架第三排贴有拆零药品的标识区域内发现一瓶注册商标为TAIJI的土霉素片待销售,该药品外包装标识有:“TAIJI土霉素片,0.25g,100/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0191,产品批号:200501,生产日期2020.05.26,有效期至2023.04”。该瓶药品已开封,余下10片未销售。上述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202371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0125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20230406日转型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QM320W,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CB0250305,在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普兴街1号附6号从事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销售。

20236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该药店检查时,该店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贴有拆零药品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有一瓶已拆零销售的注册商标为TAIJI的土霉素片,其外包装标注有生产日期2020.05.26,有效期至2023.04”,截止本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经超过保质期。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16日购进注册商标为TAIJI的土霉素片,购进数量为10瓶,购进单价是3.8/瓶,合计购进金额为38元。上述药品主要销售给当地居民,销售单价为5/瓶,其中已销售9瓶,余下1瓶拆零后销售了90片,剩余10片,根据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0.05*10=0.5元。当事人提供计算机系统内的销售记录,20234月至今未销售上述药品,故已销售的9瓶土霉素片皆在保质期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胡朝昌的身份证复印件、质量负责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打印图6张,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资质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3. 质量负责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上述药品进货单据复印件1张,销售记录打印图1张,证明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本局依法于2023831日送达了“渝璧山市监告字(2023282号《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新证据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药品质量与公众用药安全及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因此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销售的药品质量。而本案中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仍然摆放在药品区待销售,且该货架未标示为“不合格品区”,应当认定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查清问题,及时整改,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涉案财物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后,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决定

1.罚款5000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土霉素片10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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