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监管所,机关各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消委会秘书处: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已经2023年度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计划抽查时间、抽查事项、抽查比例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 类别 | 抽取对象数(户) | 抽查比例 | 抽查 时间 | 检查主体 | 承办科室 | 备注 |
1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2 | 5% | 5-7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一科 | |
2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肉制品,酒类,食品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蜂产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蔬菜食品,糕点,食品添加剂生产获证企业,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饼干,冷冻饮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生产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6 | A:3%; | 1-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食品质量安全; 2.食堂食品安全; 3.特种设备安全; 4.认证认可。 | 食品生产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30 | 100% | 4-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一科 | |||
3 | 2023年餐饮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2022年风险等级A、B、C、D级和未评级的餐饮服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74 | A:1%; 未评级:5%。 | 2-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三科 | 含保健食品检查事项 |
重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 | 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29 | 学校食堂:5% 养老机构食堂:10%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40% 建筑工地食堂:10% | 9-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三科 | |||
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6 | 100% | 4-6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质量科 | |
5 | 全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监督检查、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 检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检查 | 全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89 | 100% | 3-11月 | 各监管所 | 质量科 | |
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 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单位(优先安排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162 | 按照使用单位、生产单位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抽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为100%;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为100%;其余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不低于50%。 | 1-12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特监科 | |
7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户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30 | A:15%; B:60%; C:80%; D:100%; 未评级:18%。 | 3-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计标科 |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A:10%; B:75%; C:60%; D:80%; 未评级14%。 | 3-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8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 检查 | 风险等级为A、B、C、D级特殊食品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94 | A:3%; B:5%; D:1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二科 | 因抽查对象动态变化,抽取对象数量以实际检查户数为准 |
9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251 | 5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二科 | 总局要求说明:由于食品经营者变化很大,双随机抽查结果的主体数应当以实际检查户数为准 |
较高和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D级需扣除校园及周边) | 重点检查事项 | 220 | B:5%;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61 | A:3%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已备案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1 | B:100% | 7-9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A:3%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0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18 | B:5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1 | B:5%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7 | A:3%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1 | 农贸市场及大型食品商场超市“进一次门、办多件事”专项检查 | 食品安全、计量、价格、特种设备等市场监管领域监管工作 | 全区正常经营的农贸市场及大型食品商场超市 | 一般检查事项 | 114 | 100% | 7-8月 | 各监管所 | 食品二科 | 因抽查对象动态变化,抽取对象数量以实际检查户数为准 |
12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本市网络交易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综合抽查 | 100% | 5-7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网监科 | 纳入综合抽查,由市局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取对象数,区县局实施监督检查 |
13 | 拍卖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拍卖企业名称中不含“拍卖”字样且经营范围中含“拍卖”但不含“不含拍卖” “拍卖除外”“不含二手车拍卖”“不含典当、拍卖”“不含二手车评估、鉴定、拍卖”字样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综合抽查 | 20% | 5-7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4 | 广告行为检查 | 户外店招牌发布内容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综合抽查 | A:0.1%; B:1%;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科 | 纳入综合抽查,由市局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取对象数,区县局实施监督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综合抽查 | A:5%; B:5%; C:5%; D:100%; 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抽查比例为100%。 | 7-9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向我局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的经营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综合抽查 | 50% | 6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5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住所(经营范围)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已报送2022年年报的市场主体、告知承诺系统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通过核验(含勾选无不动产证、勾选无产权证)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综合抽查 | A:0.1%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科 | 纳入综合抽查,由市局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取对象数,区县局实施监督检查 |
16 | 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专项检查 | 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总局下发大型企业名单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20% | 7-8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科 | 总局下发大型企业名单中已报送2022年年报的企业 |
17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 资格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综合抽查
| A:0.1%;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消保科 | 纳入综合抽查,由市局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取对象数,区县局实施监督检查 |
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提供服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
18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5% | 4-6月 | 双反处、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价反科 |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综合抽查 | 100% | 7-9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纳入综合抽查,由市局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取对象数,区县局实施监督检查 | ||
19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综合抽查 | A:0.1%;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知识产权科 | 纳入综合抽查,由市局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取对象数,区县局实施监督检查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
20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
商标印刷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
21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1 | 100% | 9-11月 | 区市场监管局 | 知识产权科 |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1 | 100% | 9-11月 |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1 | 100% | 9-11月 | |||||
22 | 药械质量安全检查 | 药械使用质量安全检查 | 辖区医院、镇街卫生院 | 一般检查事项 | 19 | 100% | 3-4月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监科 | |
特殊药品(疫苗)质量安全检查 | 辖区医院、镇街卫生院 | 一般检查事项 | 19 | 100% | 3-4月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监科 | |||
23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1.强制性产品认证组织有效性抽查; 2.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3.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5.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6.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45 | 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家用燃气具等重点获证组织实施全覆盖检查,对其余获证组织,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检查 | 4-6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认监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