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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9-03-10

按: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近日,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1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地方标准作为地方政府主导制定的满足地方自然地理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等的特殊技术要求,是我市重要创新资源,是我国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也作出了规定。因此,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是实现地方标准改革于法有据,地方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全面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分别对食品安全、环境质量、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办法》衔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既保证了实际工作中,食品安全、环境质量、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又强调了地方标准管理的统一性,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

《改革方案》提出,标准化工作管理既要发挥好标准化主管部门综合协调职责,又要充分发挥好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因此,《办法》不仅明确了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制定本市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批准、编号、发布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还强调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在地方标准立项环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集本部门、本行业的立项建议,并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核汇总;二是在地方标准起草环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起草的组织工作,并对起草的地方标准文本组织开展调查分析、试验、论证等工作;三是在地方标准审查环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单位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四是在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关于标准制定范围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办法》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上,着重突出了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精神,《办法》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为了避免擅自扩大制定范围,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不得将应该由社会团体和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制定的标准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四)关于标准制定程序

根据《改革方案》提出的“统筹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制修订周期”的要求,《办法》第二章专章规范了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一是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主体,突出了地方标准的统一管理;二是规范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批准等法定环节,并针对各个环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了具体要求;三是规定了地方标准的编号、发布及备案;四是强调了地方标准正式文本的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查询地方标准;五是缩短了地方标准制定周期,明确了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周期为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之日起24个月以内。

(五)关于标准实施管理

《办法》在“推动标准实施、强化标准监督”方面,突出了了地方标准实施后的调查评估、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加强了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修改、解释、复审的管理,有效解决地方标准颁布后缺乏管理,滞后老化的问题:一是强化了标准实施及其监督工作中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机制;二是规定了鼓励采用地方标准的积极措施和规范执行地方标准的要求;三是规范了地方标准解释权限,健全了地方标准解释机制;四是完善了地方标准更新机制,建立了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和复审制度;五是提出了对地方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资料归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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