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3-001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9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重庆市巴南区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57号提案的协办复函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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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政协重庆市巴南区十五届二次会议
第057号提案的协办复函
区住建委:
现将《关于打好农村自建房排查整治攻坚战的建议》(第057号提案)的协办意见复函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强化举措,持续对使用自建房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开展核查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明确市场监管职能职责。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平安稳定,我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工作要求,准确把握职能职责,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力促专项行动落地见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市场监管职能职责,统一标准,根据镇街、属地村居对辖区内自建房排查的结论,做好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整改工作,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圆满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依法登记,做好实地核查和档案复查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做好自建房用作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标准,认真核查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经区住建委、各镇街等单位评估或鉴定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经相关部门通报为违法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危险房屋等纳入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负面清单,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并引导申请人重新选址。经整改并通过相关部门评估、鉴定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具备开展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后,按照相关部门来函将其从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负面清单中移除,允许该房屋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三是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密切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的协同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协调对接工作。严格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积极配合、分头推进,组织落实好本领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守牢安全底线,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做好对使用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巴南区经营性自建房核查整治相关要求,紧扣重点核查和依法登记,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切实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地核查和档案复查相关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联系人:谭黎屏;联系电话:89153518)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