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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1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 发布日期 ] 2025-07-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1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08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巴南市监企撤〔2025〕2号)及送达公告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巴南市监企撤〔20252

被许可人:重庆欣如捷渝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3MA60NLP26F

住所(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红光大道19号32幢1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2**********1836

联系电话:13*******6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申请人杨*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登记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当事人20191211取得设立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上述行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身份证复印件,2007717日、201157日、2018926日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聚奎派出所出具的*本人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杨*曾有过身份证丢失的事实;

二是失联核查表、电话联系记录、区不动产中心情况说明,证明重庆欣如捷渝建材有限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以及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2025324日,本局通过在官网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20191211日的设立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份送税务部门,份送注册许可机构,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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