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1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1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7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7 |
重庆市巴南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渝巴南市监企不予撤〔2025〕032714号)
重庆市巴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渝巴南市监企不予撤〔2025〕032714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智者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3MA5YPWAUXF
住所(住址):重庆市巴南区新市街49号3-1工位号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2**********003X
联系电话:1399620966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平湖街35号2单元7-1
申请人李沛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身份证,要求撤销此次注册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对外公示、现场核查、立案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重庆智者商贸有限公司代办人为彭兴华。彭兴华在询问笔录中反映,由他本人代办的公司,使用对方身份证,对方都知晓使用身份证注册公司。因此,我局无法认定你身份证是被人冒用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对彭兴华的询问笔录1份。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规定,决定:不予撤销重庆智者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送税务部门,一份送登记许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