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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10 [ 发布日期 ] 2026-03-1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10
[ 成文日期 ] 2026-03-10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骆寿刚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骆寿刚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鲜龙眼/桂圆,其中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6日

巴南区骆寿刚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方面的学习;2.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渠道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来源,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及时改正,已出具整改及召回情况的报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不予处罚

巴南区项江秀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项江秀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去皮芋儿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6

巴南区项江秀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猛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022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渠道。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收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反映,主动发出召回公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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