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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旭辉城第二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旭辉城第二分公司经营的泰国龙眼其中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11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立即核查在售龙眼的进货渠道和检测报告;2.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的龙眼;3.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非主观故意已立即自行改正,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41号附1号编号为93-5(自编号)刘文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41号附1号编号为9岛3-5(自编号)刘文兵经营龙眼其中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1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记录台账;2.将问题龙眼情况向上级供应商反映,并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3.立即更换龙眼采购渠道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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