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7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7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4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鲜达生鲜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鲜达生鲜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红小米辣,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3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来源,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制定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后街1号附2-2、2-3号陈仕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后街1号附2-2、2-3号陈仕伟经营的红小米辣,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 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购日期:2025年11月4日。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后街1号附2-2、2-3号陈仕伟经营的去皮芋儿,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 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购日期:2025年11月4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清查全部食用农产品,无法查到来源和无合格证明进行下架;2.落实好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3.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付红英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付红英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泰国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31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发布召回公告,立即开展自查,分析原因;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3.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后街1号附2-2、2-3号黎荣惠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后街1号附2-2、2-3号黎荣惠经营的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4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开展自查,无法说明来源及无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2.落实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查验工作;3.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巴南区董颖鲜花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董颖鲜花店经营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非主观故意已立即自行改正,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