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6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6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9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十诚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十诚生鲜超市经营的老姜,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1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立即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老姜的供应商,并暂停其供货;2.在本单位超市入口处张贴召回公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巴南区余胜餐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余胜餐馆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8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餐具清洗消毒培训;2.增加餐饮具漂洗次数、加大消毒时长和频率。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马王坪后街1号附2-2、2-3号一楼45#王小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马王坪后街1号附2-2、2-3号一楼45#王小娥经营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4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开展自查,无法说明来源及无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2.不再从事食用农产品线上经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3.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来源,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制定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火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火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11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清洗和消毒过程,将使用餐具全部重新清洗消毒;2.严格按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规定的要求开展清洗消毒。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巴南区耀树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耀树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去皮芋儿、新鲜龙眼(桂圆),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渠道。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收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反映,主动发出召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