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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6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成文日期 ] 2026-02-06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7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越昕晖副食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越昕晖副食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进口香蕉,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购日期:20251014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开展自查,无法说明来源及无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2.严格按照规定制定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如实记录;3.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来源,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制定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融汇大道第二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融汇大道第二分公司经营的小米椒,其中(Cd)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日期:20251014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融汇大道第二分公司经营的仔姜,其中(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日期:20251014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开展自查,无法说明来源及无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来源,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巴南区李波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李波生活超市经营的金标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1114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采购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更换供货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非主观故意已立即自行改正,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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