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3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2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36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2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2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鸿瑞畅科技有限公司巴南第二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鸿瑞畅科技有限公司巴南第二分公司经营的蜜薯,其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鹿角农贸市场汤继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鹿角农贸市场汤继缘经营的仔姜,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3日。
鹿角农贸市场汤继缘经营的红小米椒,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3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组织检验不合格产品召回;2.加强采购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3.更换供货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庆金渝汇商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金渝汇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8日。
重庆金渝汇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罗非鱼,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罗非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曦园聚富副食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曦园聚富副食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米椒,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采购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