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巴南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9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成文日期 ] 2026-01-19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蔡哥老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蔡哥老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9月24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组织一次专业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培训;2.增加餐饮具漂洗次数、消毒频率和时长。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鱼胡路菜市场汤如雨

(一)抽检基本情况

鱼胡路菜市场汤如雨经营的的小米辣,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汇叁篇食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汇叁篇食府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9月24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增加餐饮具漂洗次数、消毒频率和时长。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鸿亿蔬菜经营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鸿亿蔬菜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米辣,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9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非主观故意已立即自行改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