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1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1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2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2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博琛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博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鲈鱼,其中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9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陈学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学超经营的白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年9月28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添加剂使用标准,强化法律意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甜蜜素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先兰卤菜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先兰卤菜食品店经营的卤鸭(自制)和卤鸡爪(自制),其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年9月16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香精与食品原料时从正规商家进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官玲食品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官玲食品超市经营的苦藠,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与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巴南区鲜多美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鲜多美果蔬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4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开展自查,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