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1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10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7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牛一嘴耙牛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牛一嘴耙牛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时间:2025年9月24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相关规定,使用流动水清洗餐饮具,增加餐饮具清洗次数,并且使用消毒柜高温消毒。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张发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张发容经营的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9月22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采购渠道管理。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时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且本局未接到当事人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相关线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庆龙掌柜新零售有限公司陶乐街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龙掌柜新零售有限公司陶乐街分公司经营的桂圆(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9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开展自查,无法说明来源及无合格证明的产品不得上架销售;2.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如实记录;3.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4.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制定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渝之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渝之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9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内部管理;2.增加餐饮具清洗次数;3.使用沸水消毒和消毒柜消毒。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