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0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5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5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6-00004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5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龙掌柜新零售有限公司金竹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龙掌柜新零售有限公司金竹分公司经营的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4日。
重庆龙掌柜新零售有限公司金竹分公司经营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7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界石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界石店经营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9月9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对员工食品安全意识方面的培训;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渠道。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潘晓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潘晓静经营的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9月23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采购渠道管理;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时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且本局未接到当事人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相关线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