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30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6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303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6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6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60号)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6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何志臻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何志臻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针菇(山椒味)(食用菌制品),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8月1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已停止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庆亨乐西餐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亨乐西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牛肉,其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7月24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加强生产管理,更改生产工艺,改用其他配料替代。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鲜惠多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鲜惠多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台农芒果,其中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8月18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开展自查,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3.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来源,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卢小兵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卢小兵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8月2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针对所有员工组织一次专业的餐具清洗消毒培训;2.增加餐饮具漂洗次数、消毒时长。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