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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3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发布日期 ] 2025-12-1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3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0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59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八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八中店经营的小金豆(菜豆),其中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8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必须查验食品合格证明;二是按要求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三是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采购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巴南区品尚食品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品尚食品超市经营小米辣青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日期:20258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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