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27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1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27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1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1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51号)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5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小靳商贸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小靳商贸行经营的花生米,其中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7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采购渠道管理。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时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且本局未接到当事人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相关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