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2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5-10-0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2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10-09 |
[ 成文日期 ] | 2025-10-09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45号)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4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新优尚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新优尚生活超市经营的红薯,其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 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6月9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2.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加强对食品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3.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巴南区刘利餐饮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刘利餐饮经营部经营的包子(自制)、馒头(自制),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6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法律、法规的学习;2.保证不再超范围使用甜蜜素制售包子(自制)、馒头(自制)。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