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2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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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2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7号)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7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南彭一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南彭一店经营的皇帝蕉(香蕉),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5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采购渠道管理;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时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二、重庆长石梁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长石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萝卜干,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5月14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加强人员培训与考核,在食品添加剂称量、投料等关键工位实行“双人复核制度”,确保计量准确无误。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