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1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1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1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1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1号)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小雨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小雨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香蕉,其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4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无证据证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其造成,且系初次违法。当事人积极整改,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红光大道第一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红光大道第一分公司经营的精品铁棍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4月15日。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红光大道第一分公司经营的璧山番茄,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4月17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总公司要求各分公司与加盟店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与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制度,配合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与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