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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1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 发布日期 ] 2025-04-2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1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5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百果香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百果香水果店经营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11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巴南商都超市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1030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非主观故意已立即自行改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规定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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