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09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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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7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7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号)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巴南商都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巴南商都超市经营的大墨鱼(干),其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3月11日。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巴南商都超市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30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渝南大道第二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渝南大道第二分公司经营的仔姜,其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7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立即下架未查验检验报告的产品,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后再上架销售;3.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爱尚果果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爱尚果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其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0日。
巴南区爱尚果果水果店经营的泰国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立即下架未查验检验报告的产品,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后再上架销售;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巴县大道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巴县大道分公司经营的小葱,其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30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