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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0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0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0号)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龙洲大道第一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龙洲大道第一分公司经营的小葱,其丙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9日。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龙洲大道第一分公司经营的泰国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9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葱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eg 合格泰国龙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职工食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职工食堂使用的萝卜,其中氯氟氢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组织单位采购等人员再次学习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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