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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 发布日期 ] 2025-03-0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07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李八路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李八路店经营的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1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2.立即下架未查验检验报告的产品,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后再上架销售;3.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巴南区老江嘴包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老江嘴包子店经营的红糖馒头(自制),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加工日期:2024年11月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购进食品原材料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严格餐饮加工过程控制。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三才生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三才生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葱,其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进货管理,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周玉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周玉平经营的桂圆,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1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巴南区维阳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巴南区维阳食品厂生产的小刀牛肉-香辣味(大豆蛋白类制品),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4年7月1日。

重庆巴南区维阳食品厂生产的灯影牛肉香辣味,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1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所有产品全部取消添加脱氢乙酸;2.发布召回通知;3.优化工艺,严格按照添加剂标准添加使用。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从业,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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