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0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0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4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4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川灏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川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使用植物调和油,其中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4年09月0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发布召回通知;2.加强保存过程控制。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条马食品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巴南区龙海大道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条马食品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巴南区龙海大道分公司经营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由总公司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企业,并向我局提供了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总公司供应商营业执照、自营进货单、配货出货单、快检报告、销售记录等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六诚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六诚生鲜超市经营的老姜,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其配送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快检报告、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入库记录等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渝南大道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渝南大道分公司的泰国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3日。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 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重庆市巴南区陈留香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陈留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香葱味麻花,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4年05月31日.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加强对下游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提醒提示,务必按照食品标签标称的要求储存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上述香葱味麻花被诸暨市秦沐佳水果店放置于阳光照射区的食品货架上,该店未按食品标签标称的要求储存,导致此批次香葱味麻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