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4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4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泰豪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泰豪超市经营的洗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巴滨路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巴滨路分公司经营的铁棍山药,其中涕灭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7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采购管理力度,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渝汇客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渝汇客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云南芋儿,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0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何小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何小平经营的红小米辣椒,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要求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重庆佰美欧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佰美欧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璧山区马坊金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重庆怪味胡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4789.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4年09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加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