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4-002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发布日期 ] 2024-11-04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渝水缘水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渝水缘水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其中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7月9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主动对店内销售的所有水产品进行核查,对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水产品立即下架处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巴南区凤勤食品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凤勤食品超市经营的泥仔姜,其中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7月25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念江早点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念江早点坊加工经营的白糖馒头、红糖馒头,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加工日期:2024年7月1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使用原来采购的白糖;2.更换白糖供应商;3.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巴南区十诚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十诚生鲜超市经营的老姜,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7月17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更换老姜供应商;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符合规定的采购凭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巴南区贝壳食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贝壳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蕉,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7月22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更换香蕉供应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