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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4-0017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2 [ 发布日期 ] 2024-07-22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德沣副食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德沣副食超市经营的小葱,其中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4月1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从供货商购进的小葱水胺硫磷项目超标,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整改措施为: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巴南区家家来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家家来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5月1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源头问题,从供货商处购进的香蕉不合格。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更换供货商,加强食品进货查验,进货时查验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谭美

(一)抽检基本情况

谭美经营的杨梅,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5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源头问题,从供货商处购进的杨梅不合格。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停止购进不合格杨梅,加强食品进货查验,进货时查验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但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庆市巴南区广财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广财食品厂生产的烧烤香肠两批次,其中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4年1月19日、2024年3月2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分析排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原料带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发布召回通知;2.停止使用涉案批次原料,更换原料后对成品送检;3.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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