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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4-000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菜篮子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菜篮子生鲜超市经营的牛蛙和小葱,其牛蛙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2月3日。其小葱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2月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牛蛙、小葱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的义务。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所有已销售小葱、牛蛙进行召回,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巴南区二先生海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二先生海鲜店经营的鲈鱼(淡水鱼),其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2月0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鲈鱼(淡水鱼)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已销售鲈鱼(淡水鱼)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北街八号火锅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北街八号火锅馆使用的碗,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在餐具消毒过程中人为操作不当。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所使用餐具进行全面消毒,对所使用消毒柜进行酒精消毒。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巴南区比舍食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比舍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采购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金鹿大道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金鹿大道分公司经营的野山椒,其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采购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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