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4-000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4-000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2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2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贾松水产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贾松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黄鳝,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和购进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庆东温泉五布柚种植专业合作社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东温泉五布柚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的柚子果脯,其中霉菌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烘干时间不足,生产环境污染,包装消毒不足。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增加烘干时间,包装袋进行灭菌,对厂房的密封进行调整。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熊太斌
(一)抽检基本情况
熊太斌经营的泥鳅,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采购管理过程不够完善,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采购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张安富
(一)抽检基本情况
张安富经营的红小米椒和韭菜,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供应商处产品不合格。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立即下架不合格产品,严格筛选供应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