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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2-0026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08 | [ 发布日期 ] | 2022-08-08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莲花市场陈顺勇
(一)抽检基本情况
莲花市场陈顺勇经营的香蕉,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3月2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进货过程控制不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必须查验农药残留《检验报告》;2.主动配合市场管理方开展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快检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巴南区凤勤食品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凤勤食品超市经营的豇豆,其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2年3月2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督促和协助巴南区凤勤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2.做好自身的进货查验,定期自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庆市优芝源油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优芝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中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3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标识标签不规范。当事人在产品标签标注工艺为压榨,导致抽检人员按GB2716-2018标准进行检验。而当事人制作工艺并非压榨,其中食用植物油为大豆油,工艺为浸出。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停止生产上述标识标签的产品,召回之前销售相关产品,并将标识标签予以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罗禄旺鸿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罗禄旺鸿食品店经营的鱼皮花生,其中过氧化氢(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5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没有查验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必须查验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