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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1-003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重庆市巴南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四季度)

1 抽样方法

在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气密性

GB 16410-2007

GB 16410-2007

2

热负荷

GB 16410-2007中5.2.2a)、c)

GB 16410-2007中6.7

3

离焰

GB 16410-2007

GB 16410-2007

4

熄火

GB 16410-2007

GB 16410-2007

5

回火

GB 16410-2007

GB 16410-2007

6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GB 16410-2007

GB 16410-2007

7

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07中5.2.7.1 b)、5.3.1.12

GB 16410-2007中6.12

8

燃气导管

GB 16410-2007中5.3.1.10d)

GB 16410-2007中5.3.1.10d)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下载:

重庆市巴南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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