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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知多少?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如何理解“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信息必须处于秘密状态,具体表现为不被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轻易获取。但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合法知悉该信息,并不影响其“秘密性”。
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则该信息丧失秘密性: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三、如何理解“具有商业价值”?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将来的使用,能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商业价值的判定应当综合考量权利人和与其相关的竞争主体。例如,权利人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验失败数据可以降低竞争对手的开发成本,也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
四、如何理解“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采取与信息特性、商业价值等相适应的合理保率措施。
对“合理”的判断应综合考量信息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等要素。具体而言,如果采取了以下措施一般可以视作“合理”的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客;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可以采取加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标志;
3.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4.签订保密协议;
5.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6.其他确保信息处于秘密状态的合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保密措施不要求必须万无一失,只要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该信息泄露即可。
五、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设计、程序、公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规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有关文档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技术或产品中独立的技术要素。
经营信息是指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采购价格、利润模式、投融资计划书、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其他商业信息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四种违法方式: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此外,虽然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定的,但是刑法中也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款,因此根据共同犯罪、分别处罚的原则,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应当被禁止。
七、商业秘密主要维权途径
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商业秘密被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责令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解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就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保密性提供初步证据,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及销毁侵权产品和工具、消除影响等。
3.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当事人,若上述人员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依据《劳动法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九十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向公安机关报案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等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