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18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有关内容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4〕24号
各区县局,执法总队,市特检院、市质安考试中心,电梯检验检测单位,电梯生产、使用单位:
新修订的《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6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办法》新修订内容落地见效,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梯智管方面
(一)平台建设。市市场监管局建好特种设备在线,及时根据基层反映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升级迭代,为电梯具备智慧电梯功能后接入系统和上传数据信息提供支撑。
(二)电梯赋码。在渝的电梯制造厂家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阳光工厂和赋码工作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92号)要求完成电梯“安全码”赋码,并接入特种设备“阳光工厂”,完善电梯追溯体系。
(三)申请检验。自2024年5月1日起申请新安装载人电梯监督检验,载人电梯必须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实时通话等智慧功能,功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四)核查验证。自2024年5月1日起受理载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要查验所检电梯是否具备智慧电梯功能及相关证明材料,对不满足规定的要在《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的检验意见栏中说明情况并及时报送设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区县局根据检验机构报送的信息,在对新安装的载人电梯进行登记审核时,要查看是否具备智慧电梯功能,不满足要求的电梯不予登记。
二、关于电梯安全评估和检验检测方面
(一)电梯安全评估。各单位依据《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办法》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应确认评估人员身份,电梯唯一性标识信息。评估内容及要求、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按照《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 42615—2023)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必须包含规范中所有项目。对依据评估结论建议使用单位加强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一般修理的,评估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并将确认情况及时上传到特种设备在线系统;对建议为改造、更新和大修的,由系统根据检验机构上传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后自动确认。
(二)电梯自行检测。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或者为使用管理电梯提供服务的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要对《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记录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完成后,要通知检测单位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
(三)系统对接处理。对已在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公示的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机构,若一年内未开展业务,需重新与特种设备在线对接,以保证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数据的顺利上传。对评估建议为加强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一般修理的,若一个月内未进行确认比率超过5%,系统将停止安全评估机构上传报告。
三、关于电梯提升质量方面
(一)电梯及主要部件质保。电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示其制造、改造、修理或者销售并在本市使用的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区县局在受理使用登记的时候,要查验相关质保期限材料。
(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质保。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区县局、检验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明确告知业主。
(三)公示部件价格。电梯制造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大众消费者明示电梯主要部件图片、型号、参数和维修价格。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结合实际更新维保合同模板,补充完善主要部件维修价格清单和质保期。
依据《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 31821—2015)对电梯安全起重要作用部件定义及对电梯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主要部件目录,电梯主要部件包括但不限于:曳引机、钢丝绳、导向轮、反绳轮、导轨、导靴、导轨支架、轿厢架、轿厢体、门机、门扇、门套、门滑轮、对重、补偿链(补偿缆)、驱动主机、主板控制器、变频器、控制柜、接触器、继电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绳头组合、层门、门锁装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限速切断阀、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梯级、踏板、梳齿支撑板、楼层板、梯级链、踏板链、滚轮。
(四)推进综合保险。区县局和电梯相关行业协会要采取更丰富的形式加大宣传,让群众知晓电梯综合保险;市局将通过制作宣传视频、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四、关于电梯维保质效方面
(一)落实使用单位对无纸化维保确认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要求,电梯安全员应当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及时通过无纸化维保小程序对维保工单进行审核确认。
(二)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结合电梯维保行业现状开展分析研究,组织实施电梯维保单位服务评价,推进维保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开展绩效考核。运用电梯96333应急处置平台记录的救援数据信息,设定维保质量考核指标,对各地和维保单位实施量化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市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举行《办法》专场新闻发布会,利用市内主流媒体、市局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平台开展宣传,邀请专家进行政策解读和现场答疑群众关注关心电梯安全热点问题,营造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良好氛围。各区县局要通过召开工作协调会和组织培训等方式,对《办法》明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职责进行宣传,并按照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编办、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乡镇(街道)协同配合(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指导目录(2023年版)》(渝委编办〔2023〕63号)要求,落实电梯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二)强化监管。各区县局要将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举报较多的电梯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建立“问题电梯”台账,并持续动态更新;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物管、无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逐一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要强化对辖区内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要发挥好各级特安办作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建立协同高效的电梯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要加强风险隐患联合监测、市场主体联合检查、问题线索联合处置、联合信用监管等。
(三)严格执法。各区县局要强化行政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限期整改;对电梯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或为不符合的电梯,要停止使用并协同镇街督促立即整改。对没有立行立改,真抓实改,限时整改到位的,要严格依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四)开展督查。市局将根据各单位学习宣贯和贯彻落实《办法》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办法》明确的各项要求落实落细,保障全市电梯安全使用。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