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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6-000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16 [ 发布日期 ] 2026-03-1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6-000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16
[ 成文日期 ] 2026-03-16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重庆窦静慈商贸有限公司)

渝北碚市监企撤〔2026〕6号

被许可人:重庆窦静慈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LFMB32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中河街441号附4号

2025年12月8日,原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胡梦林申请:反映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取得重庆窦静慈商贸有限公司监事备案,申请撤销该备案。收到申请后,原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局对被许可人重庆窦静慈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开展了调查,现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许可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胡梦林作为公司监事的身份证明材料,取得监事备案。2025年12月8日胡梦林投诉其对此不知情,对备案事项不予认可。核查中,通过被许可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被许可人已于2025年6月30日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原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12日将被许可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胡梦林身份证复印件;

2.胡梦林提交的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承诺书;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截图;

4.重庆窦静慈商贸有限公司档案复印件;

5.《撤销冒用身份登记(备案)实地核查记录表》。

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许可人,原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6年1月26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许可人送达了《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渝渝北市监拟撤告字【2026】009号),告知了被许可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许可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重庆窦静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取得的监事备案。

被许可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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